五戒相經的問題

公元431年左右,劉宋元嘉年間,北印度三藏大師求那跋摩(功德鎧)在建康(今南京)譯出優婆塞五戒相經。

明末清初智旭(蕅益)大師27歲時遍閱律藏,30歲時深切體察宗門之流弊而決意弘律,但他卻在公元1624年受了非佛制的菩薩戒。公元1651年左右,他更以大乘思想來箋註優婆塞五戒相經。

公元1921年左右,民國初年,弘一(曇昉)大師嘗慨嘆僧界不守戒律乃發願畢生精研戒法,初學有部之律,後則專弘南山律宗。他補釋智旭箋註的優婆塞五戒相經,但仍不免於中國文化和大乘思想的影響。

公元1990年代,台灣的大師更以玄異神奇的感應之說,引述個人、信眾和歷代的傳說故事,熱心而隨興地註釋、講解優婆塞五戒相經。

由於優婆塞五戒相經本來就不是佛世時的經典,它所自創的「優婆塞不可悔罪」之說,更非佛陀的教導,再加上內容中引用了比丘律的精密戒相來要求在家人,實在枉顧了在家戒和出家律的差別性,這絕非佛陀教導的善巧。在它所引用的比丘律中也有某些部份是不夠精確,甚至有所偏差的,因此儘管這部書的內容編輯得非常詳細,卻非符合佛陀本意的經典之作,使用於判明戒相上也會造成一些誤差,如果又再參閱歷代大師的註釋,那就離開戒相更遙遠了。

中國歷史上的居士們在這樣的時空因緣下,想要依照精確的戒相來修持五戒恐怕是會有所困難的。為了幫助台灣的居士們早日回歸正確的五戒戒相,不得不在此條列一些「優婆塞五戒相經」的問題點,以供大家思考:

 

(一)優婆塞不可悔罪

經上說「奪人命犯不可悔罪」,也就是說不再是優婆塞,不可更受五戒,不能受沙彌戒和比丘戒,從此不能出家,也沒有資格再成為任何佛門的四眾弟子了。

(1)    事實上,佛經上記載著央掘魔羅尊者在家時,曾經殺人如麻,連佛陀他都想要予以殺害,真是人見人怕的殺人魔王。但佛陀予以感化並且准許他悔過出家,受比丘具足戒,乃至後來證得阿羅漢果。

(2)    印度歷史上著名的阿育王,原本殘暴殺虐,乃至殺害手足。僧伽仍許其懺悔皈依,後來成了非常慈善賢明又熱心擁護三寶的在家君王。

(3)    如果居士真的有所謂的「不可悔罪」,那僧眾在每一次授予三皈五戒之前,理當依律先問信眾先前犯過那些不可悔罪?然後再決定是否授戒。但是從古至今,世界各地的僧伽,除了台灣的某位大師受到善生經的影響,列出事先要問的4件事之外,都沒有進行這項儀軌。

(4)    如果真的有「不可悔罪」,要如何判定?在家人既無半月誦戒、檢討、舉發、懺悔、宣告的制度,那要由誰在何時、何地判定某某人犯了不可悔罪,某某人犯了中可悔罪…等。然後又如何處置?如果沒有具體的判定和罰則又要如何執行不可悔罪呢?

(5)    觀察古往今來,世界各地的居士如果破了五戒,除了深自懺悔之外,當可重新再受持五戒。世尊與僧伽慈憫眾生,樂見居士們改過向善,愈挫愈勇地繼續持戒,焉有拒絕之理?若真訂下「優婆塞不可悔罪」豈非逼使破戒者走投無路,更加自暴自棄,乃至肆無忌憚地成為世間魔王,這豈是佛制在家戒所樂見?

 

(二)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

(1)    此經並非佛說,最具公信力的聖典--梵文、巴利文的四部阿含(乃至第五阿含)和律藏上都找不到此經和任何相關或類似的記載。

(2)    經上說「以是因緣,當成佛道」,依此用語可以推斷此經編篡的年代約在佛滅300餘年後,約公元前200年間,那是「成佛」思想剛興起的時代。

(3)    經上說「爾時淨飯王來詣佛所」。淨飯王乃是佛陀俗家的生父,根據經律的記載,他為了兒子、孫子(羅候羅)相繼出家的事曾經很難過,他也不像頻婆娑羅王和波斯匿王那樣熱心於聞法、供養之事。而且一般在家俗人那裡會知曉比丘律裡有戒相,尤其是身為王者,被國事所困擾或被五欲享樂所圍繞,實在不太可能對精研戒相有高度的興趣。因此經上說由他懇求佛陀依照比丘律的戒相來為居士制定五戒戒相的可能性,實在是微乎其微。再說佛陀出家6年後成道,又再經過了12年,才開始依照實際發生事情的因緣逐項制訂比丘戒。其中不飲酒戒制定的時間屬於較後期的時段,那時淨飯王恐怕都已經過世了,可能還聽不到五戒中的不飲酒戒呢!因此這只是後來的部派大師,權宜地借用淨飯王的名譽來撰述這部經。

 

(三) 經上說「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羅邏時,以殺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

(1)    加羅邏乃受精後七日內如油滴般的大小和形狀。根據醫學研究,這時的受精卵剛開始分裂和著床,身根、命根俱未形成,更稱不上人形。是否違犯殺戒都有問題,便何況是不可悔罪,未免太小題大作了。

(2)    台灣法友赴泰禮謁尊者時,曾經就相關之事親自詢問可敬的上座部長老,答案亦非如此經所說這樣。

 

(四) 經上說「若優婆塞用有蟲水…皆犯罪」

(1)    這就是用比丘律精密的高標準來苛求在家俗人,多麼不近情理!即使在比丘律中,它也不屬於「故殺有情戒」的範圍內,而是另外制訂的一條比丘律,豈能慢無節制地,擅自引用於在家五戒之中。

(2)    事實上,精舍或寺院裡的園林樹木有時還是需要淨人來澆灌,難免都會用到有蟲水,難道也要要求淨人必須先過濾?

(3)    在家人從事農作、園藝、清潔…等工作,更難免會用到有蟲水,要如何處理?要如何營生?

 

(五) 經上說「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離本處。」

(1)    這三個戒相要構成破戒是不夠充分的,完整的戒相應該包括「物件」、「屬他人所有」、「盜心」、「興方便」、「離本處」五項,才算明確而周詳。

(2)    對在家人而言,破戒正應懺悔,當然不會不可悔。

 

(六) 經上說:「重物者,若五錢,若值五錢物,犯不可悔。」

(1)    這又是以比丘律精密的標準來苛求在家俗人。雖然佛陀制訂五錢的標準時,曾經問及民法的規定,但在家人的戒相,傳統上並未明訂五錢這一項,因為在家持戒的重點只在於是不是他人的物品?有沒有破戒?並沒有「可悔」、「不可悔」的規定,自然也就不像比丘戒那樣,需要用到「五錢」的標準來加以判定了。至於罪罰的輕重,早有民法規定了。

(2)    對在家人而言,破戒正應懺悔,當然不會不可悔。

 

(七) 經上說:「有諸居士應輸估稅而不輸,至五錢者,犯不可悔罪。」

(1)    在比丘律中,即使是「稅之隱匿者」也只是突吉羅而非波羅夷罪,更何況是在家人。所以這是本經作者錯誤的引述。

(2)    五錢如(六)所述,自有民法規範,不在五戒的戒相中,也沒有不可悔的規定。

 

(八) 經上說:「若優婆塞與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處行邪淫,犯不可悔。」

(1)    這又是以比丘律精密的高標準來苛求在家俗人,而且所引述的內容也有偏差,因為不邪淫戒的戒相是指「人女」--女人,並不包括非人女和畜生。

(2)    在家人如果遇到非人女(天女、夜叉女、鬼女)的性騷擾,大都是如夢如癡,沒有能力自制的,也不構成邪淫罪。

(3)    在家人會去找畜生女,雖不光彩,但可以想見其生理上所感受的性壓力,若不予以舒解,很可能會做出強暴、亂倫乃至姦殺等破壞家庭倫理和社會治安的重罪來。我們總不能以聖人的標準來要求每一個在家俗人吧!重點是不要因為淫慾而傷害了別人。似可依此來理解為何不邪淫戒所規範的對象是「人女」,是「女人」,而不是「非人女」。

(4)    當然不會是不可悔。

 

(九) 經上說:「若發心欲行婬…若二身和合,止不婬,犯中可悔。」

(1)    這純屬作者自己的意見,背離了戒相。

(2)    只要是有淫欲而且性器官插入相觸而有了樂受,不管有沒有射精,都算破戒。

(3)    破戒本來就要懺悔,並沒有什麼中可悔的標準。

 

(十) 經上說:「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婬二處,犯不可悔罪。」

(1)    這也是作者從比丘戒中推論出自己的意見來,顯然並不瞭解在家五戒的戒相。

(2)    對在家人而言,依現代醫學的研究報告顯示,同性戀乃是遺傳基因上的問題,是先天上難以克服的因素,重點應在於約束自己,勿因特殊的性傾向而傷害別人。我們總不能以聖人的標準來要求每一個在家俗人吧!因此同性戀並未在破不邪淫戒的戒相範圍內,他們也可以試著持守五戒。

(3)    當然不會是不可悔。

 

(十一)經上說:「共淫女行淫,不與值者,犯邪婬不可悔。」。

(1)    這就離戒相太遠了,邪淫與否與行淫的對象有密切的關係,跟給不給錢亳無關係,不給錢則完全是另一回事。這又再度顯示作者並不瞭解五戒戒相。

(2)    嫖妓雖然不是什麼高尚的事,但對俗人而言卻可舒解性的壓力,避免強暴、亂倫及至姦殺等破壞家庭倫理和社會治安的重罪,只要避免和雛妓及王令(今為憲法或中央政令)所禁止的女人等接觸即可,我們總不能以聖人的標準來要求每一個在家俗人吧!因此這並不違犯不邪淫戒。

(3)    因為與職業妓女行淫根本就沒破戒,當然談不上不可悔罪。

 

(十二)經上說:「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壞,共彼行邪淫,女者三處,犯不可悔。」

(1)    這又是以比丘律精密的高標準來苛求在家俗人。

(2)    在家人與死屍行淫,雖不光彩,但可以想見其生理上所感受的性壓力,若不予以舒解,很可能會做出強暴、亂倫乃至姦殺…等破壞家庭倫理和社會治安的重罪來,我們總不能以聖人的標準來要求每一個在家俗人吧!不邪淫戒所規範的對象乃是「人女」--女人,而不是「女屍」或「女畜生屍」。

 

(十三)經上說「若優婆塞不知不見過人聖活,自言我是羅漢,向羅漢者,犯不可悔。若言我是羅漢、向羅漢者,犯不可悔。若言我是阿那含、斯陀含…皆犯不可悔。」

(1)    在家人不知不見過人法而自言證阿羅漢果,這雖屬大妄語,但正應懺悔而不會是不可悔。

(2)    在家人若如實證得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乃至禪定、安那般那念等,說與不說得道之事,端視個別因緣和智慧的判斷而定,並不像尊者們必須謹守比丘律中明文的規範。

 

(十四)經上說:「優婆塞不得飲酒者,有二種:穀酒、木酒。」

(1) 未提麻醉品,戒相有欠完整之處。

(2) 未提調肉、調湯等,作菜當調味品時不犯。

    (3) 未提調麻油、調菴摩勒(油柑,油甘子)果汁作藥時不犯。

 

上述問題點只是大概列舉一些比較明顯的案例,若再深入,當不止這些。而大師們受到時代資訊的限制,非但未能釐清戒相,反而又以中國的儒道和大乘思想,乃至今人竟以民間鄉野傳奇來解說戒相,實在使戒相更加混淆不清了。例如:

(一) 智旭大師在箋要「殺戒之不可悔」時竟說:「…亦不得受菩薩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許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他全然不知道「取相懺」、「菩薩戒」都是後期的歷史產物,反而以與五戒不相關的思想來箋註本已失誤累累的經典。

(二) 弘一大師在補釋「不邪淫戒」時竟說:「若己之妻妾有娠時,乳兒時,及非婬根處而交媾者,亦名邪婬,如智論廣說。」這真是河漢其言,完全不依照戒相來說戒,而以個人主觀的臆測和信念而說。戒相那裡會是這個樣子呢?

(三) 當今大師則教女信徒若遭遇強姦時,要咬自己的舌頭,或咬自己的嘴唇,一定要咬到它痛才不會有快樂的感覺。這是多麼匪夷所思的教導啊!

(四) 當今戒學大師在註釋「共婬女行婬」時,竟說:「此事在印度行得通,在中國則期期以為不可,何以故?地理環境不同故,兩國文化淵源各別故。印度氣候較為炎熱…印度亞熱帶地區,禁制過嚴,人不奉行,反成虛文,我佛大慈,故開方便。」

這種論調就與唐義淨以後的中國歷代祖師大德們如出一轍,枉費義淨大師費了極大的心血到海外去研習戒律,並寫成「南海寄歸內法傳」。他提供了豐富詳明的傳統戒相和生活習慣的資料,原本要給中國的出家人能夠有所依循,卻反而招致祖師大德們的輕忽。想一想!印度雖熱,但佛陀成道的地方---菩陀伽耶的緯度卻與苖栗銅鑼、新竹新埔相同,大致與台灣同屬亞熱帶地區。而人類好淫的天性,台灣、印度又有何區別?自行以天氣環境和地域文化來區隔戒法,這就是以自認為優越的天朝大國心態來詮釋、選擇、變更乃至拋棄世尊所制定的正法律。如此一來,戒律在中國豈能不被扭曲變形乃至殘破剝落得令人嘆息!一個對佛法僧戒如果真正具有淨信的人,他敢對世尊所制的戒律做出類似這樣的註釋和解說嗎?他會這麼做嗎?他能這麼做嗎?

如果歷代祖師大德們都以自己的自由心證,而不以戒相來解說戒法,那麼戒規的大幅混淆揉雜將使台灣居士們永遠缺乏明晰、正確的戒相來評估自己持戒的缺點,那要如何自知自證「聖戒成就」呢?因此盼望台灣的在家居士們,認真地依照可靠的傳統戒相來修持五戒,才不辜負此生可以成就聖戒的機緣。